时间:2018/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记者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获悉,《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发布。省直单位从年3月1日起、各市县从年4月1日起将陆续启动。

先看看干货

小编再给你细细道来

取消的公车如何处置?

  据了解,取消的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方案》明确,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此外,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方案》明确,经批准保留的车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

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

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

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整理:方海亮编辑: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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