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9/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深入推进“秋冬季交通专项整治百日会战”“三打两控一遏制”“减量控大”等重点工作举措,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11月11日,饶河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葛欣带领全体民辅警成员持续开展夜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获五起交通违法行为。

行动中,大队根据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灵活布控,在城乡结合部、城区主干道以及餐饮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周边路段定点设卡,主要查处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全体民警严格规范执法,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形成严管、严查、严控的高压态势。

曝光案例一:

20时26分许,崔某某驾驶牌号为黑A6****小型普通客车在外环路口米被大队事故中队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大队民警随即医院采取血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曝光案例二:

21时30分许,程某某驾驶牌号为黑J8****小型轿车在G-公里处被大队第四中队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对程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0元的处罚。

曝光案例三:

22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黑RC****小型面包车在G-公里处被大队第四中队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0元的处罚。

曝光案例四:

22时20分许,范某某驾驶牌号为黑J8****轻型栏板货车在G-公里处被大队第四中队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对范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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