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开展环保督查工作要求,现就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违法建设行为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业主要对保护区内现有水稻育秧大棚进行拆除,通过土壤回填、播散草籽等方式恢复湿地植被,从年起不允许新建任何水稻育秧大棚和生产经营用房。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承包业主要对违建的牲畜圈舍进行拆除,通过土壤回填、播散草籽等方式恢复湿地植被,从年起不允许新建任何牲畜圈舍。 3、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投资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项目。 4、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挖沟抓壕、毁湿开垦、打猎捕鱼、非法采药以及采矿、探矿等违法行为。 5、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 6、相关承包业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违规设施和建筑进行拆除,对开挖的沟渠进行平整。对于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责成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饶河县人民政府 年1月11日 赞赏 长按北京治疗白癜风医院哪家最好北京治疗白癜风好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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