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全省春季秸秆田间清理和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春季禁烧时间自年4月1日—年5月31日、秋季禁烧时间自年9月1日—年11月31日。在全县禁烧区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包括玉米、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区域为:

1、城镇建设区包括县、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

2、依饶、饶建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

3、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

4、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

三、凡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阻碍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因秸秆焚烧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以纵火罪人严处理。

四、各乡镇、林业、国土、农牧三场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监督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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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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